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特对我院及我院教职工在校内外举办学术会议作如下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及我院教职工以我院及挂靠科研机构名义在校内外举办(含主办、合作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国际、海峡两岸暨港澳台地区会议等。
二、会议举办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会议负责人提前(国内会议至少提前1个月,国际及港澳台会议至少提前4个月)通过OA学术活动审批系统填报会议申请,由院党委书记、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通过,再根据学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注意事项
(一)在获得正式批复前,不得对外承诺举办会议、发布正式的会议通知或邀请。
(二)举办会议应厉行节约,可依照同类会议的惯例按注册费、论文集资料费、食宿费、专家讲座费等项目,收取必要的费用,以会养会,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三)由研究院公共经费资助所举办的学术会议,以下事项需报党政联席会讨论:
1.经费预算
2.特邀专家名单
3.由我方资助差旅费、住宿费专家名单
(四)会议内容不涉及政治敏感、热点问题。
四、其他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2020年4月)同时废止。
(二)未尽事宜由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