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研究院主办学术活动的组织程序,提升办会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研究院主办的学术活动包括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
第三条 教育研究院主办的学术活动的管理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党委副书记负责(具体工作分工参见第四条),院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报批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学术活动,严格根据学校和研究院有关规定报备、审批,实行“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
(一)以教育研究院名义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会议的申请流程如下:
1.院办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统申请;
2.分管科研副院长、院党委书记签署意见;
3.社科处审核,如邀请国(境)外人员,社科处审核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
4.党委宣传部审核;
5.财务处审核;
6.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教师以科研项目的名义举办的开题研讨会、成果发布会、学术研讨会的OA申请流程如下:
1.项目负责人通过OA系统申请;
1.分管科研副院长、院党委书记签署意见;
2.社科处审核;
3.财务处审核;
4.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教育研究院教师在校外主办或承办学术活动,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出现任何后果,由教师本人承担。
(四)院研究生会、学生自行组织的学术沙龙、读书会等学术活动的申请流程如下:
1.填报《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读书会、学术沙龙审批表》;
2.院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签署审批意见。
第五条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至少提前一个月申报。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举办的,应报相关负责领导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2017年10月)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