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研究院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提高学术活动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指以教育研究院及教师以研究院或挂靠科研机构名义在校内外主办或承办的学术活动。学术活动形式主要分为研讨会及讲座。
第三条 教育研究院学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由院党委书记和分管科研副院长共同负责,院办公室承担具体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 坚持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锚定《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目标等理论元素融入学术活动,确保各类学术内容体现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推动党建理论与科研实践深度融合,切实发挥学术活动在凝聚共识、启迪思想、服务大局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学术活动内容严禁涉及政治敏感议题。举办涉外、涉港澳台会议,须严格遵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或审批程序。各类会议、讲座及报告主题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学术导向,并提请教育研究院意识形态工作小组进行审查把关。
第二章 学术研讨会
第六条 学术研讨会举办实行申请与审批制度。会议负责人应遵循事前审批原则,其中,国内会议至少提前一个月申报,国际及港澳台会议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申请经院党委书记、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后,按学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学术研讨会组织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未获正式批准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会议信息或作出会议承诺;
(二)举办会议应厉行节约,可按规定收取注册费、论文集资料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以保障会议正常运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章 学术讲座
第八条 学术讲座指以教育研究院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面向研究院全体师生举办的专业性讲座。讲座类型分为南强学术讲座、厦大高教讲座及普通讲座三类。
第九条 学术讲座主讲人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南强学术讲座主讲人应为在国内外教育研究领域享有崇高声望、具有广泛学术影响力的知名学者,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二)厦大高教讲座主讲人须为国内外知名大学具有高级职称(国外高级及以上,国内正高级)且在教育领域有较高造诣的学者,或具有相当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及高级管理者。
第十条 教师以研究院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开设讲座,应先征得分管科研副院长同意,应经由院办对外公布讲座信息。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采取以下组织形式:
(一)线上线下结合:为默认形式,公开线上会议号并设线下主会场,必要时开设分会场;
(二)仅线下形式:如主讲人要求不开通线上参会渠道,则仅设线下主会场;
(三)仅线上形式:因某些不可调节因素,无法开设线下会场,则采用线上形式进行,公开线上会议号。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学术例会”的要求:
(一)实行全日制研究生签到制度。除仅线上形式的讲座外,一年级硕士及博士研究生须线下参加每场学术例会,每学期因事请假不得超过3次;二年级硕士及博士研究生、三年级博士研究生每学期线下参会不得少于10次;毕业班研究生不作具体要求。
(二)线下出勤情况将作为院各项考核与评奖必要参考依据;出勤记录发布后24小时内可申请补签,逾期不予受理。请假须事先提交经辅导员与导师签字批准的请假单,并报学术例会经办秘书备案,事后补假无效。
第十三条 南强学术讲座专家酬劳由学校“南强学术讲座基金”与研究院公共经费共同承担;厦大高教讲座和普通讲座专家酬劳由研究院公共经费承担。具体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及研究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2019年5月)、《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2021年4月)、《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2022年10月)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