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高等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福建高教院)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管理,提升项目产出成果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高教院面向福建省各类高等学校发布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旨在促进福建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助力教育强省建设。福建高教院将根据国家对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以及全省高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拟定项目的重点支持领域,申报者可根据自身优势,围绕重点领域自拟题目申报。
第三条 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按类型分为常规项目和特设专项,其中,常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和教研项目;按级别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教改项目以高等学校的培养方案、专业、课程、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为主要内容,重在提升福建省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教研项目以福建省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重在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对策。
第四条 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由福建高教院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组织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福建省高等教育发展需求和高校人才培养需要。项目设计应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具有创新性,研究路线或改革方案合理可行,预期成果明确。
(二)申报人应是高等学校教师和党政干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完成项目的能力。申报人所在高校应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制度保障。
(三)申报人原则上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申请者应具有正高级职称。项目组成员应在2人以上,10人以下。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保证具有充足时间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尚有未结题常规项目的主持人,不得以主持人身份申报新的常规项目。课题组成员每次最多只能参与2个项目。
(四)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联合申报,开展实质性跨界合作研究;在同等条件下,重点支持4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作为一般项目主持人或重大、重点项目核心成员(排名前5位)进行申报。
第六条 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申报程序如下:
(一)福建高教院每年下半年确定选题范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福建高教院按照申报人所申报的项目类型和级别组织评审。特别委托项目由福建高教院根据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定向委托课题组进行研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申报人出现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学术不端等情况;
(二)申报人主持的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没有结题;
(三)曾被福建高教院撤销立项的申报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评审与立项程序如下:
(一)资格初审
福建高教院将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能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二)专家函评
福建高教院根据项目类型及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组,每个评审小组由不少于3位专家组成,每位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独立评审打分,评审标准参照《福建省高教院项目申报评审标准》。
(三)结果公示
福建高教院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是5个工作日。
(四)批准立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即获立项资格。立项时间从批准之日起算,项目研究周期是1年。立项后,经开题修改后的《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申报书》即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严格按照《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申报书》内容执行。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实行同行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被评项目内容。
(二)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自身所属高校项目的评审。
(三)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福建高教院、项目所在高校以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担负起各自的职责。
(一)福建高教院的主要职责
1.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择优遴选项目,对拟立项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3.拨付立项项目经费;
4.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5.其他需福建高教院决定的有关事宜。
(二)项目所在高校的主要职责
1.将项目申报通知发放给学校各院系,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协助项目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
2.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3.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管理项目经费,按要求出具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材料;
4.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应协助福建高教院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三)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根据开题意见修改《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申报书》、签订协议书等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研究任务、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重要事项,并严格按照内容执行;
2.按照福建高教院的要求提供项目研究成果;
3.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项目经费;
4.按项目管理规定报送项目检查、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建立中期检查制度,保证研究质量。项目应在立项半年后接受福建高教院的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等。对于没有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更改研究计划,不接受中期检查之后的变更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福建高教院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变更材料(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后续计划、项目完成的保证等),福建高教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变更,并有权决定是否追回已拨付经费或停拨未拨付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原则上不得延期结题。确有特殊情况的,需提前两个月向福建高教院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材料(延期原因、阶段性成果、后续计划、完成保证等),福建高教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变更。每个项目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立项后半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等关键信息;
(三)延期1次后依旧未能如期完成;
(四)两次结题验收未通过;
(五)其他违规及违法行为。
对于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所在高校应做出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福建高教院批准后执行。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撤项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福建省高教院的项目。
第十五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研究活动应遵循学术伦理规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款的办法。开题后进行第一次拨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作直接费用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业务费
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产生的资料费、检索文献、采集数据产生的数据采集费、打印和印刷费、出版及版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业务费不能预算翻译费、润色费、国外期刊投稿费、业务接待费、加班工作餐、礼品费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若有预算出版及版面费,在报销时需标注课题号,注明资助的出处。
2.劳务费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劳务费不能编列讲座费,不能开支博士生导师配套经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3.设备费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预算金额不能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同类设备最多只能采购1件,单台设备原则不超过1万元。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项目负责人应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方案执行,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三)项目所在高校应严格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职责,确保合理、合规、高效使用项目经费。
(四)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结余经费在原有预算范围内开支。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一律纳入所在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结题时,所在高校财务部门应配合项目负责人提供经费使用情况材料。
第十九条 对中止和撤销的项目,所在高校应及时清理账目,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通报福建高教院,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福建高教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结题验收,按照福建高教院的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履行结题手续。申请结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申报书中确定的研究目标和实施方案,形成完整的研究成果。
(二)能够反映和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
(三)课题研究应重视改革创新的实践效果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理论结合实际,注重科学性和实践性,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显著成效。
(四)成果应有创新、有特色,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五)按要求提交如下结题材料:
1.福建省高等教育研究院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结题申请书;
2.不少于1万字的结题报告和3000~5000字的报告摘要;
3.成果清单及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认可多样化成果。项目成果的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教材、综合研究报告、教学质量成果的一种,内涵必须与项目主题高度相关。申请结题应具备属于项目核心成员(一般项目排名前3、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前5位)的研究成果。
(一)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应提供文章发表证明。重大、重点项目必须公开发表1篇论文方可申请结题。
(二)成果形式为专著、教材的,应提供经专家鉴定的书稿最终成果。
(三)成果形式为综合研究报告的,内容可以围绕教学综合改革制度及实施成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实施成效、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及实施成效、教育教学决策咨询报告等展开。重大、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必须获得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方可申请结题;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可申请免于结题鉴定。
(四)成果形式为案例的,应向福建高教院提供优秀案例文稿。重大、重点项目必须提交1份案例并被福建高教院采纳方可申请结题;重大、重点项目的案例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案例,可申请免于结题鉴定。一般项目若提交1份案例并被福建高教院采纳的,可申请免于结题鉴定。
(五)成果形式为教学改革成果的,可以体现为教学成果、专业、课程、教材、中心、基地、竞赛获奖等多种形式,内容必须与项目内容直接相关。教学改革成果必须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及以上奖励,方可申请结题;若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可申请免于结题鉴定。
第二十二条 所有项目成果均须注明“本成果为福建省高等教育研究院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项目编号)的阶段性成果”字样,项目标注不要求唯一。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结题验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结题验收为优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福建高教院项目时将予以优先支持。对结题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需整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交结题申请,若仍不合格,则做撤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福建高教院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颁发结题证明,拨付剩余项目经费,并公布项目结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需申请延期结题的,由项目组向福建高教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延期。原则上只可申请延期结题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结题:
(一)材料、数据弄虚作假;
(二)未能完成研究计划,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三)结题成果与项目主题内涵不相关;
(四)结题成果产生时间与项目研究周期不符。
首次未通过结题的项目,限期1年内整改完善,参与下一次的结题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高等教育研究院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等教育研究院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