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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首席教授制”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4-0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厦门大学教育学一流学科建设,持续加大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流学术带头人,全面提升学科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实行以课题负责人为核心的人才团队组织模式,即“首席教授制”。为保证“首席教授制”落实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首席教授制”资金主要来源于我院“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繁荣计划专项经费,适当配套公用经费和教学经费等。

 

第二章 团队结构

第三条 院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首席教授负责制。首席教授从思想品德好、学术造诣高的教授、副教授中选聘。首席教授主要负责重大科研项目团队领导工作,包括团队组建、资源调配、任务分工、成果管理等;负责对外联系,为团队争取校内外资源等。

第四条 首席教授自主决定团队成员人选。团队至少由三人组成,应至少包括本院1名副教授和1名助理教授

第五条 院专任教师每人可参与1-2个首席教授团队,首席教授一般不参与其他团队,兼职教师限参与1个团队。

 

第三章 项目来源

第六条 首席教授团队重大项目应紧扣一流学科建设三大主攻方向及重点培育方向,首批项目应从《厦门大学教育学一流学科建设方案》三个主攻方向的重点主题中立项。

第七条 首席教授团队需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明确的优势研究方向和特色研究内容,所开展的研究有明确的标志性创新成果计划,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和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

第八条 在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经主持人申请、研究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可直接列入首席教授团队重大项目。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九条 首席教授团队重大项目立项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研究院党政联席会审批等三个环节。

1.形式审查 由院办公室负责申报团队的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团队构成、申报书内容、经费预算编制等。

2.专家评议 院组织召开公开立项申请讨论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评议,提出资助团队建议名单。

3.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院党政联席会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第五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首席教授制”每年资助若干个团队,每个团队第一年启动为5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根据年度考核评定等级给予经费资助,优秀团队资助50万元,良好团队资助30万元,合格团队资助10万元,不合格团队则终止资助。若首席教授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将终止该项目剩余经费资助,项目终止时点自申请提交当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首席教授制”资助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支出范围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业务费、校外专家咨询费;第二类为劳务费,第三类为设备材料费。其中,劳务费一般是指助研劳务费、自聘人员劳务费,不包括博士生导师配套费、本校在编人员劳务费;业务费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版面/印刷/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市内交通费、办公费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我院实际,第二类经费年度预算不超过当年资助经费的10%,第三类年度预算不超过当年资助经费的10%

第十二条 “首席教授制”资助经费使用实行首席教授和院“财务一支笔”双签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首席教授应根据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保证专款专用。经费年度决算需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首席教授应于每年接受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上一年度的工作绩效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院组织公开(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终期考核会,邀请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含课题组成员)和校外专家参加。作为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考核工作由院党政联席会直接领导。

 

第六章 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 除经费支持外,设“首席教授团队特区”。

1.可设学生助研岗位并提升岗位待遇。

2.可设全职科研助理岗位。

3.提供有组织的对外交流、合作机会与推介机会,在各类科研项目和人才申报名额有限时,优先考虑给予首席教授团队成员发展机会。

4.实行“一事一议”的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为相关首席教授团队制定资源配置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首席教授制暂行办法》(20239月)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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