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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地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5-10-25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基地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强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重大项目管理,提项目研究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2007年及相关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二条 中心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基地重大项目公开招标制,增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基地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选题由中心据五年发展规划确定,并通过中心官方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招标通知,统一受理项目申报。申报材料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评审立项。中心将聘请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兼职研究员,根据课题论证质量对项目申请进行匿名通讯评审,择优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项目开题

项目实行开题制度,课题负责人须于立项后三个月内,向中心提交开题报告。中心将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兼职研究员进行开题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与建议。

年度中期检查

(一)中期检查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二)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三)教育部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项目变更

(一)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厦门大学)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二)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备案。

 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批准。

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计划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可支配费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依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 项目完成后,规定提交结题材料履行结题手续。

(一)申请结项须提供以下材料:

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纸质版(原件复印件)电子版(Word格式)校外项目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校内项目由中心统一报送厦门大学用章;

2.项目成果纸质版与电子版,包括最终书稿、论文、研究报告及采纳证明等,分为四册装订(无需原件,涉密内容须作脱密处理); 

3.项目《申请评审书》纸质版(复印件)

4.成果摘要报告电子版(3000-5000内容应涵盖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

(二)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中心组织的结题答辩,就项目核心观点与研究突破进行陈述,听取修改意见。中心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答辩意见对结题报告作最终修订,并向中心提交完整结题材料,由中心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核。

(四)结题材料经中心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中心统一报送学校,由学校汇总后向教育部报送。

项目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至少应有一项成果的第一署名人为项目负责人

1.在CSSCI或SSCI期刊发表与项目主题相关的论文5篇及以上;

2.完成10万字以上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且未正式出版(通过鉴定结题后一年内须在有关出版社出版);

3.研究报告获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附采纳证明);

4.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所有成果须注明“本成果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资助”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XXX资助”字样,第一署名单位为“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和著作权。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中心项目管理细则》(2014年6月)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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