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基地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重大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2007年)及相关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二条 中心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基地重大项目公开招标制,增加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基地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选题由中心依据五年发展规划确定,并通过中心官方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招标通知,统一受理项目申报。申报材料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评审立项。中心将聘请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兼职研究员,根据课题论证质量对项目申请进行匿名通讯评审,择优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二)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五条 项目开题
项目实行开题制度,课题负责人须于立项后三个月内,向中心提交开题报告。中心将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兼职研究员进行开题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与建议。
第六条 年度中期检查
(一)中期检查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二)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三)教育部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七条 项目变更
(一)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厦门大学)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二)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备案。
(三)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批准。
第八条 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计划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可支配费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依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提交结题材料并履行结题手续。
(一)申请结项须提供以下材料:
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与电子版(Word格式)。校外项目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校内项目由中心统一报送厦门大学用章;
2.项目成果纸质版与电子版,包括最终书稿、论文、研究报告及采纳证明等,分为四册装订(无需原件,涉密内容须作脱密处理);
3.项目《申请评审书》纸质版(复印件);
4.成果摘要报告电子版(3000-5000字),内容应涵盖本课题的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
(二)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中心组织的结题答辩,就项目核心观点与研究突破进行陈述,听取修改意见。中心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答辩意见对结题报告作最终修订,并向中心提交完整结题材料,由中心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核。
(四)结题材料经中心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中心统一报送学校,由学校汇总后向教育部报送。
(五)项目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至少应有一项成果的第一署名人为项目负责人:
1.在CSSCI或SSCI期刊发表与项目主题相关的论文5篇及以上;
2.完成10万字以上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且未正式出版(通过鉴定结题后一年内须在有关出版社出版);
3.研究报告获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须附采纳证明);
4.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六)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七)所有成果须注明“本成果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资助”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XXX)资助”字样,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和著作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三)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中心项目管理细则》(2014年6月)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