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聘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厦门大学职务聘任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研究院(含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福建省高等教育研究院等科研平台,以下称“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以及课题组聘用的非事业编、聘期为一年及以上全职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三条 坚持因事设岗原则,设岗单位应向院办公室提交设岗原因、设岗依据、招聘人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工作要求、拟定薪酬等岗位需求信息,由教育研究院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审定后启动招聘程序。
第四条 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招聘录用工作。本院自聘岗位由院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资格审核、笔试、面试、录用等相关事宜,课题组自聘岗位由院办公室统一发布招聘信息,课题组负责人自行组织招聘工作。拟聘人员经聘委会审定后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 人事手续
第五条 拟聘人员入职时,需提供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件等原件和体检报告,交由院办公室人事秘书核验。
第六条 拟聘人员需全职到岗,与本院签约的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报到手续。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不得上岗。
第七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如需续聘,设岗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院聘委会提出续聘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合同续签手续。课题组设岗聘用人员的聘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周期。
第八条 聘用人员离职时,院办公室参考学校有关规定为离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本院设岗自聘人员的管理责任由院办公室负责。其工作任务由院办公室根据设岗需求情况调配,参与本院节假日、假期和应急值班,薪资、福利、绩效、加班补贴、工会会费等从本院相关经费中列支,并纳入本院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条 课题组设岗自聘人员的管理责任由课题组负责,院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协助。其工作任务由课题组指派,薪资、福利、绩效、加班补贴等从课题组项目经费中列支,不纳入本院年终绩效考核,其办公设备由课题组提供。课题组符合学校人事处关于科研助理岗位的设岗基本条件,可向院办公室借用临时办公场所,聘期结束后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院办公室根据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负责对本院设岗自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测评。院聘委会负责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9-80分),一般(79-70分),69分以下为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可参评院级奖教金;年度考核等次为“一般”的,当年度绩效按50%发放;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等次均为“一般”或聘期考核等次为“一般”的,则视情况作降薪、解聘或不续聘处理;年度考核等次为“差”的,作解聘处理;聘期内有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课题组可参照上述规定对课题组设岗自聘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学校政策或规定不一致的,依据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