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教育研究院研究生培养国家化水平,鼓励教师指导国际研究生的积极性,鼓励教育研究院研究生赴国外高水平高校学习,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一、资助标准
对学制内在读的外籍博士生,资助主导师和学生各1000元/生/年;
对学制内在读的外籍硕士生,资助主导师和学生各500元/生/年;
在派出年度内,对国家公派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助主导师和学生各2000元/生/年;
在派出年度内,对国家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资助主导师和学生各1000元/生/年。
二、资助方式
资助有效期至研究生毕业后1年,师生报销人才培养相关的符合校财务规定的发票,从研究院公共经费支出。
三、资助申请程序
(一)经办秘书将师生资助额度移交院办财务人员;
(二)师生联系院办财务人员填报报销材料;
(三)报销材料经院财务“一支笔”签字后报销。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培养国际化奖励办法》(2018年6月)同时废止。
未尽事宜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