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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学博士生访学基地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3-05-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充分利用高等教育学优质学科资源,增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学和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立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学博士研究生访学基地(以下简称访学基地)。

第二条  访学基地建立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本校高等教育学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研究基地的辐射作用,实现学科间、高校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第三条  博士生在访学基地访学期间,一方面,通过相互交流,可以感受不同的育人风格和学术氛围的熏陶,得到资深教授的学术指导;另一方面,能够分享国际国内的最新学术动态和前沿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设立“博士生访学基地”办公室,下设专家组和管理组。

第五条  专家组由博士生导师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申请学生的选拔工作。对申请者的政治素养、学术能力、访学计划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拟接收名单;

2)负责对访学博士生访学期间开展的科研活动进行指导;

3)负责访学博士生结业考核、评估。

第六条  管理组由教育研究院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发布接收访学计划,受理访学申请;

2)负责访学博士生访学期间的日常管理与教育;

3)负责访学博士生访学经费的管理;

4)负责访学博士生访学期间有关问题的协调和处理。

第三章  访学内容

第七条  在博士生访学期间,访学基地将指派一名博士生导师作为联系导师,负责指导其学习和科研工作,并最终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访学博士生的学习内容应以科研活动和科研合作为主,也可以是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访学博士生经派出高校承认学分,或本院指导教师要求,可在访学基地选读1-2门研究生课程。

第十条  访学博士生应在双方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入学时制定的访学计划。

第四章  访学管理

第十一条  访学博士生在访学基地学习的时间原则上为一学期,学习期间不办理派出高校停学手续。因学习、科研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需延长访学时间的,由访学博士生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双方导师、申请人就读学校同意并报研究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访学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二条  访学博士生入学前应办理人身医疗保险,访学基地不负担访学博士生就医或意外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  访学博士生在访学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离校外出都应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访学博士生学习结束时,应按照制定的访学计划接受考核,填写《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高等教育学博士研究生访学考核表》,并由联系导师给出评估意见。结束访学离校前须办妥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生访学期间,双方合作产生的学术成果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享。

第十六条  厦门大学每年将进行一次访学基地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以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访学基地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访学基地由研究院基于厦门大学研究生院下拨的综合办学经费,结合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福建省高等教育研究院相关经费设立专项基金资助访学博士生的访学工作。

第十八条  访学基地为访学博士生提供访学期间一次往返路费及第一学期的住宿费。国内路费以火车硬座或动车二等座全价核算,国外路费按照“北京至厦门动车二等座全价*实际飞机里程数/北京飞厦门里程数”核算。住宿费按厦门大学住宿费标准实报实销。一学期之后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访学博士生自理。

第十九条  访学基地鼓励访学博士生以“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访学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科研成果。访学博士生以“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访学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科研成果,访学基地参照《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培养科研资助办法》给予一定资助奖励。发表时间可延长为访学结束后半年内。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访学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研究生访学基地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学博士生访学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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