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加强教育博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做好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简称“行业导师”)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聘任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了解本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在本行业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熟悉教育专业学位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学术前沿状况,在本领域有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工作成就,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有指导教育博士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主要技术或管理职务。
二、选聘程序
(一)博士生导师或党政联席会推荐符合聘任条件的人选。
(二)院党委对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师德师风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院党政联席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拟聘人选,资格审查合格人选名单在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四)拟聘行业导师名单报送校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五)颁发聘书。
三、行业导师职责
(一)参与教育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包括课程教学、讲座、过程考核、专业实践、论文写作等。
(二)参与教育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开展指导工作。
(三)为教育博士研究生调研与实习提供可能的支持。
四、其他
(一)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聘期一般为4年。
(二)教育学博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聘任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