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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聘任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3-05-25


为做好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加强教育博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做好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简称“行业导师”)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聘任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了解本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在本行业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熟悉教育专业学位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学术前沿状况,在本领域有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工作成就,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有指导教育博士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主要技术或管理职务。

二、选聘程序

(一)博士生导师或党政联席会推荐符合聘任条件的人选。

(二)院党委对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师德师风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院党政联席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拟聘人选,资格审查合格人选名单在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四)拟聘行业导师名单报送校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五)颁发聘书。

三、行业导师职责

(一)参与教育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包括课程教学、讲座、过程考核、专业实践、论文写作等。

(二)参与教育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开展指导工作。

(三)为教育博士研究生调研与实习提供可能的支持。

四、其他

(一)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聘期一般为4年。

(二)教育学博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聘任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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