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确保优秀学位论文推荐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教育研究院推荐申报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暂行办法》(2021年4月)修订如下。
一、推荐工作的组织开展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工作由院教学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开展。
二、推荐工作程序
1.发布通知。教学秘书向符合参评范围的研究生和导师发布评选通知。
2.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在听取导师意见,并征得导师同意后提出申请。
3.导师推荐。导师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须签字),推荐意见应参照评选通知中的评选标准和要求。
4.推荐审议。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评选标准和要求审议研究生的申请和导师推荐意见,确定推荐人选。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为评选通知要求的申报材料。一般包括推荐表、作者简况表、科研成果清单及扫描件、学位论文盲审版、学位论文完整版、学位论文综合介绍材料、答辩决议等。具体以各项评选通知要求为准。
四、回避要求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作为导师指导的研究生申请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导师应回避本次评选推荐审议工作。
五、推荐结果公示
审议通过的推荐结果在院内公示3天。
若有异议,则提交相关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再审议。若无异议,按推荐结果通知研究生准备申报材料上报。
六、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教育研究院推荐申报优秀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暂行办法》(2018年7月)、《教育研究院推荐申报优秀教育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暂行办法》(2018年7月)、《教育研究院推荐申报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暂行办法》(2021年4月)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