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管理办法》(厦大研〔2017〕19号)、《厦门大学研究生选课管理办法》(厦大研〔2017〕23号)和学校有关要求,教育研究院对研究生课程开课作出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开课。除短学期聘请校外专家开设的课程外,凡未列入培养方案,或已列入培养方案但连续三年未开设的课程应列入研究生新开课程范围。所有新开课程须经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原则上,已招收2届(含)以上博士生的导师可申请开设博士生专业课程。
二、我院研究生选修课开课条件为正式选课人数多于或等于5人,博士生选修课开课条件为正式选课人数多于或等于3人。选课人数包括选课系统中其他学院的研究生,不包括没有经过系统选课的旁听生。
三、原则上,一门课程不得在同一学年内重复开课。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课程开课规定》(2014年)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