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课程管理,合理规划硕士生学习进程,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选课管理办法》(厦大研〔2017〕23号),结合教育研究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硕士生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结合个人研究方向,按照我院相关规定,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填写个人培养计划,明确各学期选课计划,经导师、学生个人签字后,提交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领导审核。
二、硕士生每学期所修课程不应超过5门,一般在二年级上学期前(含)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总学分。如研究生有特殊培养要求,经导师同意、研究院审核后,每学期最多可增选1门专业课程。
三、硕士生在校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外申请加课或退课,可提交书面申请,经任课老师和导师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提交研究生教学秘书备案。
四、本规定由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