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厦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教育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院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性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应当是博士研究生于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且与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的成果,主要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呈现,学位论文是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博士研究生可以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专著、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作品形式体现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性成果,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性成果作为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主要参考。
(一)申请学术博士学位,创新性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CSSCI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
2.完成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编著或学术专著的译著(单本,本人完成字数专著在3万字以上,教材、编著和译著在5万字以上);
3.参加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重要创新大赛(或竞赛),获国家/国际级金奖(排名前5位),银奖(排名前3位),铜奖(排名前2位);
4.参与撰写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工作方案等智库类成果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各部委采纳或获省部级以上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排名前3且在学生完成人中排名第一);
5.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1项(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3位);
6.其他创新性成果综合认定通过(认定程序及要求见本细则第四章)。
(二)其他要求
1.上述第(一)款第1点要求的创新性成果仅限1位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博士研究生应当为创新性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且创新性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厦门大学。若与厦门大学教师合作且该教师为第一完成人时,博士研究生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二完成人视同第一完成人。
2.对于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外方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该生署名单位原则上应当包含“厦门大学”。其他特殊情况的,成果的作者排名和署名单位的认定标准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遵照学科惯例和实际研究确定。
3.被SSCI、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有录用函或录用证明即可,其它学术论文应当提交在线出版物或正式出版物。学术论文发表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
4.创新性成果应当为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取得的成果,其中,硕博连读生可以为自硕士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取得的成果。
5.教育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性成果在预答辩时综合审核认定。若国家或学校对于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性成果要求出台新的政策或文件,将再相应补充制定或者另行制定有关要求。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和相应学位申请条件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申请获得相应学位。
第七条 研究院在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时对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组织综合审核。博士学位申请者经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等环节综合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后续环节。申请学位授予主要包括以下工作程序:
1.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1-5点要求者):完成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规范性审核、质量核查、评阅和答辩等环节,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尚未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1-5点要求者):完成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通过创新性成果认定、学位论文预答辩、规范性审核、质量核查、评阅和答辩等环节,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其创新性成果认定,按照第四章第八条执行。
3.硕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规范性审核、评阅和答辩等环节,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性成果认定
第八条 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性成果认定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创新性成果认定应当经导师同意和推荐,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5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创新性成果认定。认定以答辩方式进行。
(二)创新性成果认定专家组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认定结果进行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视为认定通过,创新性成果认定结果应当在研究院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人创新性成果认定通过,方可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评阅等后续环节。创新性成果认定未通过的,不得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评阅等后续环节,其学位论文至少经6个月以上的重大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把关推荐后,可重新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性成果认定1次;重新认定不通过的,将不再受理该生创新性成果认定的申请,须待创新性成果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1-5点规定的要求后再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预答辩等后续环节。
第十条 申请人对创新性成果认定等相关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认定结论正式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视情况组织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当参加研究院各研究所统一组织的学位论文预答辩综合考核。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所在学科培养方案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学位论文已完稿并经导师签字同意;
(三)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性成果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预答辩原则上每年组织3个批次(具体时间和次数由研究院各研究所视申请人数情况安排),以线下集中预答辩方式进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申请答辩的前3个月参加预答辩。
第十三条 预答辩委员由不少于5位相关方向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占半数以上),设主席和秘书各1人。导师可提出不超过2名专家建议人选。导师应回避其作为主导师指导的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应当在预答辩前提交预答辩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创新性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预答辩综合考核包括论文审核和答辩两部分。
第十六条 预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和答辩情况,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相关创新性成果工作的系统性、创新性和综合能力进行客观公正评价,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为预答辩通过,否则为预答辩不通过。
第十七条 预答辩不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原则上修改时间不少于2个月。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及原预答辩委员会同意方可重新提交预答辩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预答辩相关结论有异议的,可在结论正式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视情况组织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学位论文规范性审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下同)低于10%的可直接送审;重复率在10-15%的,应当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申请再次查重;重复率在15%以上的,学位论文经认真修改(一般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再次查重。因论文重复率过高退回修改而错过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申请时间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重复率检测,经导师同意后进入学位论文规范性审核;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的,根据专家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完善,修改完善的论文重复率检测通过后,经导师同意可进入学位论文规范性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规范性审核主要审核学位论文格式规范,研究院组织专家组参照学校及研究院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研究生应根据专家组的反馈意见对学位论文格式进行修改,直到符合学校及研究院有关要求。
第七章 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核查
第二十二条 通过重复率检测和规范性审核的博士学位论文进入学位论文质量核查阶段。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核查原则上由研究院组织开展,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核查专家组由3名及以上相关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组成。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核查专家应当主要从论文是否有创新性或者是否有应用价值、文献综述是否充分、论文结果分析与讨论是否充分、论文写作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等方面核查博士学位论文质量,选出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相对质量较低的学位论文,给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博士研究生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进行学位论文修改完善,论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第八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全部实行匿名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均为双向匿名评阅,即对评阅人隐去作者及导师信息,同时对作者及导师隐去评阅人信息。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当在论文答辩45天以前提交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当在论文答辩30天以前提交评阅。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论文评阅材料或因论文送审需增聘送审的,自行承担延期答辩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学术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不少于3名,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不少于5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2名。导师不得作为本人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人。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分为首次送审(含增聘送审)和复审(含增聘送审)。对于需增聘送审或复审的学位论文,应当告知导师,导师可以要求学生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学位论文。修改后的论文送审前,应当重新经过导师同意。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要求
学术学位博士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是校外专家且不少于3名,专业学位博士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是校外专家且不少于5名。学术学位博士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是博士生导师,或者是参与指导过博士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专业学位博士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包含博士生导师和相关行(企)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水平)的专家,其中来自相关行(企)业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是校外专家且不少于2名。学术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是硕士生导师,或者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二十八条 评阅人评阅意见处理
(一)所有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评阅给分在 70 分及以上)的,申请人可以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二)有2名或2名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评阅给分在 70 分以下)的,申请人不能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三)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评阅给分在 70 分以下)的,应当增聘2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聘的2名评阅人如均认为论文达到学位论文水平(评阅给分在 70 分及以上)的,申请人可以进入论文答辩环节。增聘的2名评阅人中如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评阅给分在 70 分以下)的,申请人不能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首次论文送审(含增聘送审)后不能进入答辩环节的申请人应当修改论文,至少1个月后(自收齐评阅意见起计算)才能重新申请论文送审。第二次论文送审(含增聘送审)后仍不能进入答辩环节的,应当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至少3个月后(自收齐第二次评阅意见起计算)才能重新申请论文送审。第三次论文送审(含增聘送审)后仍不能进入答辩环节的,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继续送审。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含增聘送审)未通过,申请人或导师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调整学位论文评阅方式。
第三十条 论文评阅成绩达到要求的申请人根据专家评阅意见修改完善论文后经导师同意可申请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第九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术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由至少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二分之一,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最多1位校外专家为本院毕业的院友)。专业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由至少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水平)的专家组成,一般应包含博士生导师和相关行(企)业的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二分之一,校外博士生导师不少于1名(最多1位校外专家为本院毕业的院友),来自相关行(企)业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安排由学生相应导师、教学分管领导开会确定。学生相应导师应提出最少4名省外专家建议人选和6名本校专家建议人选,同时可提出不超过3名回避专家人选。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硕士生导师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不少于二分之一。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安排由各研究所所长、教学分管领导开会确定。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向所在研究所所长提出最少4名专家建议人选,同时可提出不超过3名回避专家人选。新设专业或者薄弱专业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有校外专家参加。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
答辩委员会人数应为单数。校外专家(不含行业或企业专家)原则上应当主要来自学科评估A类学科或“双一流”建设学科所在高校的博士生导师或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的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二)导师(或答辩秘书)简要介绍申请人课程学习情况和学位论文工作情况;
(三)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博士学位论文陈述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提问,申请人回答提问;
(五)答辩委员会举行单独会议,根据学位论文的评价标准,就是否同意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实名投票表决并形成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现场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宣布表决结果。
学位论文答辩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除介绍研究生相关情况或答辩委员会主席明确要求外,导师应当回避作为主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一般最多答辩2篇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一般最多答辩4篇论文。
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当有详细记录和录音。
第三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通过答辩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作为附件编入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完成学位论文修改后(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以在自答辩不通过之日起2年内重新申请答辩1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完成学位论文修改后(学位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可以在自答辩不通过之日起1年内重新申请答辩1次。
申请人提出重新答辩申请后,研究院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完成答辩。申请人重新答辩后学位论文仍不通过的,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间未重新申请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答辩申请。
第三十五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答辩通过之后申请人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完善论文并经导师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
第十章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思想政治情况、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学位论文质量、申请学位创新性成果、学位论文答辩组织及其决议等,确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报送学校的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名单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院评定分委员会视情况组织复议,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我院研究生申请教育学一级学科、教育专业学位类别等硕士或博士学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从202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24级之前年级的研究生申请学位亦可适用。
第四十二条 有关学位授予其它未尽事宜,如有异议,可由研究生或导师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育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