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科研外协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厦门大学科研外协管理暂行办法》(厦大科〔2021〕129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外协,是指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因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需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委托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外协方”)进行数据处理、社会调查、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或者咨询)等服务或者活动。
其他类型活动如与合作单位共同承担上级部门或者委托方的科研项目、设备购置、车辆租用、房屋租赁、软件购置、原材料采购等不适用本办法。
科研外协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外协的直接责任人,对外协业务及外协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以及其与源项目关联性负直接责任,负责督促外协方全面履行外协合同义务。
第四条 研究院履行监管责任,负责对外协业务及外协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以及其与源项目关联性的审核,重点对外协方的履约能力和外协合同中的外协方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进行审查。
第三章 外协合同的审批与订立
第五条 科研外协应当以项目负责人与外协方订立的外协科研合同(以下简称“外协合同”)为执行依据。外协合同订立必须遵守《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大学理工医科科研合同管理细则(试行)》《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合同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外协合同订立前,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选取合适的外协方,充分了解外协方资质情况,确保其资质和能力符合科研外协要求。
第七条 外协合同订立前,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方有利益关联,应当主动向研究院和社科处或科技处报备,就有关关联事项进行披露。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主动披露上述事项的,需承担不实披露的责任。
第八条 外协合同应当明确承担单位、合同金额、技术内容、保密协议、完成方式和时间地点、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固定资产归属以及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等内容。学校享有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风险责任由外协合同当事人和项目负责人合理分担。
第九条 外协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外协经费10万元及以内的,外协合同由研究院审批盖章后报送社科处或科技处备案。
(二)人文社科项目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外协合同经研究院审查后报送社科处审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外协经费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外协合同经研究院审查后报送科技处审批。
(三)人文社科项目外协经费50万元以上或者外协经费虽未达到本款标准但具有较大影响,而且社科处认为应当报批的外协合同,研究院将组织科研外协论证审查,报送社科处审批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逃避相关审批。
第十一条 外协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订立保密协议,并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四章 外协经费支付
第十二条 外协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外协合同执行,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研究院、社科处或科技处审批后,由财务处按照外协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外协经费原则上不应超过源项目总经费的60%,如超过60%需报研究院和社科处或科技处另行审批。外协经费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到款的进度比例拨付,外协合同的最后一笔拨款原则上在外协工作完成后再办理。
第五章 实施和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由于遇到情势变更、外协方违约、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协合同需要变更、延期、终止或解除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外协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合同审批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督促外协方全面履行外协合同义务,及时掌握外协方经费执行情况,要求外协方及时提供经费决算,协助做好外协经费检查或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科研外协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督促外协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套研究资料及相关成果,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一)外协经费不满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结题验收,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人文社科项目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研究院负责结题验收,报社科处备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外协经费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由研究院负责结题验收,报科技处备案。
(三)人文社科项目外协经费50万元以上,由社科处组织结题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外协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对关联事项情况、科研外协执行情况、结题验收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