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人文社科科研合同管理工作,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防范法律风险,保护研究院和本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合同管理细则(试行)》(厦大社科〔2021〕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文社科科研合同(以下简称科研合同),是指为开展人文社科科学研究、科研合作,以厦门大学、研究院或个人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任务书、备忘录、承诺函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合同主要包含以下类型:
(一)科研项目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变更、解除等合同或者协议;
(二)与校外单位合作设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共建科研平台的合同;
(三)科研项目保密合同、科研数据采集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科研租赁合同、科研业务会议合同等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合同;
(四)属于社科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下列合同,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受本细则管理:
(一)因承担国家及部省市等相关部门下达科研任务而与之订立的纵向科研合同,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学校纵向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与人文社科科学研究、科研合作相关,但按照《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应当由其他归口部门管理的合同。
第五条 科研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守法的原则。
第二章 科研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研究院是科研合同的承办单位,承担科研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按照学校和研究院的合同管理规定做好科研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科研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条款完备性及科研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内容、技术指标、进度安排、技术路线和方法、科技成果归属以及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安全、涉密等),做好风险防控;
(二)负责科研合同洽谈、文本起草、合同订立工作;
(三)负责科研合同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备案、归档和保密管理等工作,妥善保管各环节具体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定期评估总结研究院订立科研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章 科研合同的起草
第七条 科研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优先选择用学校或者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编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科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项目名称、目标、内容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科研经费、报酬等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等的保密;
(六)风险责任的承担;
(七)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合同变更方式;
(十二)与具体合同有关的其他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科研合同应当约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一份科研合同只能有一个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验收等各环节负有直接责任,对合同条款的真实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实际科研能力和条件,对合同条款中的目标、指标、进度、验收标准和知识产权等慎重把握,避免违约风险。
科研合同订立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了解并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第十条 科研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订立保密协议,并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科研合同应当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做出明确约定,原则上合同主体各方主观上无过错的,各自承担本方产生的损失。
第十二条 科研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应对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争议一般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约定在学校住所地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涉外科研合同应当尽可能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解决争议的机构尽可能约定学校住所地或者中国大陆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第十三条 科研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合同生效时间,合同期限一般从合同生效后开始。
第十四条 涉外科研合同需采用外文文本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与其内容一致的中文文本。涉外科研合同有多个语种文本的,在不同文本冲突时尽可能以中文文本为准,且保证中文文本具有不低于外文文本的效力;涉及法律适用条款的,尽可能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第四章 科研合同的审批与订立
第十五条 订立科研合同,除《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合同管理细则(试行)》(厦大社科〔2021〕17号)和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研究院对科研合同进行审查;
(二)社科处对科研合同进行订立审批。
第十六条 订立下列重大合同,使用国家或者学校合同示范文本的,由研究院报送社科处审核,社科处审核通过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者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的,社科处审核后报送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同办)等部门审查通过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科研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合同金额虽未达到本款标准,但具有较大影响,社科处认为应当报批的科研合同。
(二)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报批程序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设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共建产学研合作机构的合同,属于校级科研平台的,按照校级平台相关管理办法审批;校级以上科研平台,除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科研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合同经费的,或者约定研发成果转让或者许可等收益分配比例的,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报送审批外,还应当报送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会签。
第十九条 涉外科研合同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报送审批外,还应当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宣传部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会签。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提交合同审批时应当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安全风险等进行主动、充分的披露,并承担不实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教师可以以研究院名义订立以下科研合同: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外拨(协) 科研合同;
(二)同类合同金额累计占所使用项目经费比例20%以内,且符合项目经费预算的委托问卷调查、数据采集或者购买、论文翻译或者润色、租赁等业务合同;
(三)科研图书出版合同(订立后须报社科处备案);
(四)经过报批的科研业务会议合同;
(五)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院级及以下科研平台协议。
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研究院、社科处审核并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项目负责人可以以研究院名义订立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外拨(协)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教师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使用学校或者国家合同示范文本的,可直接以研究院名义对外订立;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者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报批后以学校名义订立。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授权范围内的科研合同的审核、订立、立项登记、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研合同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至社科处加盖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厦门大学合同专用章(6)”(或者学校行政印章)。授权范围内订立的科研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和被授权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授权单位公章。
第五章 科研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合同订立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立项登记、备案登记及归档等手续。研究院将及时为项目负责人办理立项登记、备案登记等,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科研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合同经费的,或者约定研发成果转让或者许可等收益分配比例的,需报送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科研合同生效后,合同经费应当汇入学校财务账号。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科研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保全相关证据,做好留痕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履行中遇到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情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研究院和社科处汇报,共同协商,妥善处理。涉及财务支出的,应当商请财务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者解除科研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订立书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由研究院报送社科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科研合同到期未履行完毕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延期变更或者终止,订立书面延期变更或者终止协议, 由研究院报送社科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科研合同到期履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验收证明,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 科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研究院和社科处。社科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需要仲裁或者诉讼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原始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报告研究院、社科处,由社科处会同合同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注重诚信,保守科研秘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者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研究院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勤勉尽责,主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科研合同订立、审批、履行等过程中,相关人员侵犯学校权利、损害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