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促进校风及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学校《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厦门大学“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教育研究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研究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为:
(一)优秀毕业生:可参评学生数的10%。
(二)优秀三好学生:可参评学生数的2%。
(三)三好学生:可参评学生数的8%。
(四)优秀学生干部:可参评学生数的2%。
具体名额数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下达。
第四条 参评“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研究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研究院、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参评或获奖资格:
1.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2.参评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并被学校处分者。
3.在参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4.无故缺席学校或学院要求参加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活动者;党员无故未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者;参加学术例会次数不满足要求者。
5.无故缺席由研究院组织集体活动者。
6.有违反研究院其它有关规定者。
第五条 参评“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除了符合第四条规定以外,还应修课程全部合格,并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总成绩在同年级本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专业知识扎实。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且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创新项目者优先评选。
3.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总支书记”或“优秀团支部书记”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校级奖学金一次及以上。
4.对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国家重点保证单位、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二)“优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专业知识扎实。
2.具有突出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且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创新项目者优先评选。
3.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表现突出,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三)“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知识扎实。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且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实践创新项目者优先评选。
3.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四)“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知识扎实。
2.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且有研究成果或者实践创新项目者优先评选。
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第六条 研究院荣誉称号评审小组负责评优工作,院党委副书记担任评审组组长,成员包括分管科研和教学的院领导、院团委书记、研究生秘书、辅导员。荣誉称号评审小组负责具体审查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和评审材料。
第七条 每学年度评选一次,毕业班于每年6月份左右进行最后一学年的评优工作,其他年级于每年10月左右进行上一学年的评优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下发评优通知。
(二)研究院组织评优工作,接受学生个人申报。
(三)研究院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在学生综合考核和鉴定的基础上确定初评结果,
(四)院党委会审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拟推荐名单。
(五)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六)学生工作处复核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七)学校发文表彰。
(八)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同一学年度评优工作中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荣誉称号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参评学生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在评优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
(二)颁奖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收回已发放的荣誉证书,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
第十二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研究院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细则》(2021年4月)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