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2014〕7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1万元/年;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1.3万元/年。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政治素质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品学兼优,上一学年无不合格课程(研究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符合本院相关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中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三年。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进行相应调整:
(一)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公派出国的学生除外),暂不发放学业奖学金。
(二)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放全部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1.报到注册后不参与正常教学活动,被勒令退学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90%额度。
2.报到注册后一个月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80%额度。
3.报到注册后一个学期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50%额度。
第七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不得参与下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的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
第八条 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再具有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第九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候选人产生方式和评定程序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候选人产生方式和评定程序: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均为学业奖学金候选人。
(二)院学业奖学金评审组召开会议,分别就是否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课程成绩是否合格两个指标核查确定候选名单。
(三)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候选名单。
(四)院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组成: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研究生秘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育研究院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