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厦大学〔2013〕51 号)《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评审细则。
第二条 参评主体: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参评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参评的主体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潜力突出的一年级新生也可以申请参评,不包括在职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教育研究院参评主体不分专业。
除了公派出国及优秀博士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外,其余类型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均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奖励名额:学校根据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至我校的名额,按照研究生人数比例以及重点学科、基础学科等权重因素,每年下达奖励名额。
按照《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除嘉庚、本栋、亚南三大奖之外)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每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且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条 评审组织:根据学校规定,教育研究院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院党政班子成员、院团委书记、研究生秘书、辅导员、院研究生会主席。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教育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
(五)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必须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六)志愿服务工时: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每年必须达到20个工时;博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每年必须达到10个工时。
具体评分标准按照《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21年11月修订)执行。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1.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2.在参评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并被学校处分者。
3.在参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4.在参评年度无故缺席学校或研究院要求参加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活动者。党员无故未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者;参加学术例会次数不满足要求者。
5.无故不参加研究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6.有违反研究院其它有关规定者。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院根据学校通知发布评奖通知和名额分配方案。
(二)申请者按研究院通知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并向研究院提交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逾时不提交者不予受理。
(三)由各班班长主持班委会,接受本班同学申报,做好资格审核工作(若班委会中有同学申报者,涉及到本人的部分,应主动回避),签字后将本班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与电子版)汇总上报院学工组。由学工组组织各班代表组成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结果上报教育研究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四)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申请者材料、参考评审内容和参评分数进行择优评审,向学校推荐获奖人员名单。成员应达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开会。若因特殊情况,评审委员会确实无法开会的,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并获得评审委员会成员中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同意的,亦可通过通讯评审方式产生推荐名单。
(五)院党委会审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推荐获奖名单,面向本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研究院学工组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在收到国家奖学金经费后,将奖学金一次性打入与获奖学生一卡通挂钩的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2021年4月)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