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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教研院〔2025〕8号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5-10-20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造就创新性人才,激励研究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厦大学〔2013〕51号)和《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厦大研〔2019〕51 号),结合教育研究院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参评专项奖学金,参照对应专项奖学金有关办法执行。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2024级及之后年级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或出境交流学习,当前学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参评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待恢复学籍后,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年限内相应顺延。

第二章  评审组织

成立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团委书记、研究生秘书、辅导员(含兼职辅导员)和研究生会主席。职责包括:制定、修订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三章  参评条件

(一)爱国爱校,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勤奋刻苦,课程成绩优良。

(四)科研成果突出,创新实践能力显著,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科研成果为在学制规定的培养期限内取得。

(五)志愿服务工时达到基本要求。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每年须达到20个工时;博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每年须达到10个工时。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2.有违反校纪校规并被学校处分者。

3.在参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4.无故缺席校院要求参加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活动者;党员无故未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者;参加学术例会次数不满足要求者(学术例会次数要求根据《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注:参评者学术例会次数以上一学年参加的学术例会次数为准,研究生一年级同学在春季学期参评时以上一学期参加的学术例会次数为准。

第四章  评分标准

(一)综合排名计分方法

1.博士研究生

综合排名计分由“课程成绩分(15%)”、“科研成果分(60%)”、“获奖分(15%)”以及“社会工作与社会活动(10%)”四部分所得分数累加得出。

2.硕士研究生

综合排名计分由“课程成绩分(20%)”、“科研成果分(50%)”、“获奖分(15%)”以及“社会工作与社会活动分(15%)”四部分所得分数累加得出。

以上总分相同,以“科研成果分”得分高者为先(成绩平均分算至小数点后两位);若科研成果分也相同,以“社会工作与社会活动分”得分高者为先。

(二)各部分得分测算规则

1.课程成绩分

以厦门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生成的课程分为准。

2.科研成果分

科研论文分=

(1)权重因子计算方法

①发表在最优刊物100分/篇,一类核心刊物60分/篇,二类核心刊物30分/篇,北大核心刊物15分/篇,CSSCI扩展版刊物15分/篇。国内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参见厦门大学人事处《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最新)》及相关规定(该部分上不封顶)。

备注:最优刊物指《教育研究》《高等教育研究》《心理学报》《Higher Education》《Studies in Higher Education》;被SSCI收录的视为一类核心刊物。若今后学校对SSCI、SCI、EI目录进行分区调整,按学校最新规定执行。

②一般公开学术刊物5分/篇;院内刊《国际高等教育研究》8分/篇,《厦门大学学报》增刊5分/篇,其它增刊和内刊不计分;在公开出版的报纸上发表教育类文章(字数1000字以上)每篇5分(该部分最高封顶25分)。

③已发表的文章被《新华文摘》(含网络版)全文转载,另加30分/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重点转载,另加15分/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另加10分/篇。

④所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获得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 (合批的降一级,下同)计100分/份;获得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计70分/份;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央或国务院各部委采纳且有盖党章或国徽章的计50分/份;被中央或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司局级机构或省级政府部门采纳的计30分/份;其他被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计15分/份。

⑤参加学术会议指定发言或论文被收录:境外国际学术会议,每次加10分;境内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每次加8分;境内全国性学术会议,每次加5分。参加境内外学术会议被收录的论文内容相同而语言不同,可重复加分。在院学术例会或学术周作报告每次加3分。同一题目在不同会议重复报告,按会议的最高等级予以计分。会议加分以20分为上限。

⑥专著2分/1万字(封顶30分)、编著1分/1万字(封顶15分),字数计算以版权说明为准,未说明的可以平均计算。译文、会议综述(不少于1个版面)减半计分,论文摘要、活动报道不计分。

⑦参编中央、教育部、省市及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报告以2分/1万字(封顶30分)计算,字数计算以参评者所撰写的字数为准。

⑧科研课题立项:纵向课题按照立项级别加分,国家级100分/项;省部级60分/项;厅级40分/项;市级20分/项;校级10分/项。横向课题15分/项。仅课题主持人加分。

(2)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

由二人合作的,按6:4分摊,不区分是否与导师合作。

由三人以上合作的,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其余作者总和=6:3:1分摊,其余作者分数均摊,不区分是否与导师合作。

(3)计分原则

同一篇文章重复发表,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加分。内容有50%以上重复的,视为同一篇文章,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认定。

在同一期的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含),仅按1篇计算。

申报的科研成果,申报人均要求以“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或“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与申报人合作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要求是“厦门大学”有关单位,若与申报人合作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不是“厦门大学”有关单位,申报人的科研论文分按合作因子数值计算后再减半。

申报者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附在申请表之后。原件由班级评奖小组审核后归还,复印件要求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刊号页、文章全文。必须以实际发表刊物为准,录用函不可作为申请证明。

3.获奖分

(1)学术成果获奖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国家级

100

80

60

24

省部级

60

30

24

10

市级

24

16

10

6

校级

10

8

6

3

院级

6

4

3

1

注:①集体获奖负责人以各级标准的60%、其他个人按照上述标准分数减半计算;②同一成果获不同等级奖励,按最高等级计分,不累加;③发表的科研成果,已计入科研成果分后再次获奖,可累加;④若主办单位仅择优设优秀奖,未设一、二、三等奖的情况,参照上述表格同一级别一等奖计分;若主办单位设特等奖,特等奖视为上述表格“一等奖”,“一等奖”视为“二等奖”,以此类推。⑤若主办单位为一级学会,视为省部级及以上获奖,若主办单位为二级学会,视为市级获奖。⑥相关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作为证明材料,获奖竞赛等级需获得评审委员会认可。⑦学术成果获奖分以100分为上限。

(2)非学术成果获奖

①竞争性比赛获奖,取前三名计分。

同一项目在同年度参加同一个比赛,由低到高获得不同等级奖项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等级算分;同一项目参加同一个比赛,不同年度获得的最高奖项可以累加算分;同一项目在同年度参加不同比赛,获得的最高奖项可以累加算分。

等级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国家级

100

80

60

省部级

60

30

16

市级

16

12

10

校级

10

8

6

院级

6

4

2

注:集体获奖负责人以各级标准的60%、其他个人按照上述标准分数减半计算;一等奖视为第1名,二等奖视为第2名,三等奖视为第3名。若主办单位仅择优设优秀奖,未设一、二、三等奖的情况,参照上述表格同一级别一等奖计分。若主办单位设了特等奖,特等奖视为上述表格“第1名”,一等奖为“第2名”,以此类推。竞争性比赛获奖以100分为上限。

②获个人荣誉、集体荣誉表彰

等级

分数

国家级

100

省部级

60

市级

16

校级

10

院级

6

注:获集体荣誉表彰,负责人以各级标准的60%、其他个人按照上述标准分数减半计算。所获得的奖学金不算分。获个人荣誉、集体荣誉表彰以100分为上限。

③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获得奖励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奖不得累加;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同一赛事不同项目获奖的,按最高级别加分。文体活动获奖以50分为上限。

等级

名次

分数

国家级

1-3

50

4-8

45

省级

1-3

40

4-8

35

市级

1-3

30

4-8

25

校级

1-3

20

4-8

15

注:团体项目(除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外)分数减半。

(三)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分

1.担任学生干部

①担任本院兼职辅导员,每学年加16分;担任校院两级主要学生组织(研究生会、“马研班”、“扬才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学生研习班等)的主要负责人,每学年加15分;担任校院两级主要学生组织下设各部门负责人、院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每学年加10分;担任校院两级主要学生组织下设各部门副职负责人、党支部支委、班级班委等职务,每学年加7分。

②任职时间不足半年不予计分;不足一年分数减半;担任同一级(校级或院级)多个职务,只取所担任职务最高分,不得累加;分别担任校级和院级职务的,可以累加记分。

加分依据:院内学生干部加分依据由院学工组提供名单;院外学生干部须开具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任职起止时间、职务。参评学生若在担任各类职务期间,未能尽心尽职,经院学生工作组研究决定,可酌情减分,直至不予加分。未尽事宜由院学工组确定。

2.参与无偿志愿者活动

参加各级单位组织的无劳动报酬或补贴的社会义务活动。每四个志愿工时加1分。志愿活动加分以30分为上限。加分依据:由个人提出,由班级组织人员审核,提交评审小组核准。必要时可要求个人提供所参加活动的组织单位开具证明。

3.参加本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凡参加本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由院研究生会等组织部门提出参与活动人员名单,经分管领导确认同意后,每项活动加0.5分;受到集体表彰的每项活动加1分。活动负责人应记录每个人的参与程度并计分,交给辅导员存档,以此为加分依据。未尽事宜由院学工组确定。

4.突出贡献

有突出贡献的,经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可给予5—10分的加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一)由各班班长主持班委会,接受本班同学申报,做好资格审核工作(若班委会中有同学申报者,涉及到本人的部分,应予主动回避),签字后将本班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与电子版)汇总上报院学工组。

(二)由院学工组组织各班代表组成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结果上报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由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汇总材料,组织评审,择优推荐。在评议产生推荐人选后,应将最后结果上报院党委会审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四)按照各类奖学金评定要求公示3-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向学校上报;若有异议的,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尽快组织审议并反馈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一)同一学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三大奖及校外竞争性奖学金除外)、院级奖学金且三者不能兼得。

不同学年,可多次申报校级奖学金、院级奖学金,但已获奖的计分项目不得重复使用(包含课程分)。不同学年,已获校级奖学金或院级奖学金的,相关计分项目可累计参评国家奖学金,但已获国家奖学金的计分项目,不得重复使用(包含课程分,“三大奖”除外)。研究生在学制内原则上仅可获得一次“三大奖”,可多次获得其它校级奖学金,但所有校级奖学金计分项目不能重复使用。

注:“三大奖”指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院级奖学金指“懋元奖”“阮康成教育学奖学金”等;其他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参照校级奖学金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教研院〔2024〕1号)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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