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专家咨询与专家评审费(以下简称“咨询评审费”)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咨询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遵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本院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咨询评审,是指本院组织开展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预申报咨询与评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咨询评审费,是指本单位在开展第一条规定的咨询评审活动时,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校内外咨询或评审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咨询或评审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通讯两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专家评审意见和结论;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专家咨询评审费标准(税后)如下: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2250-3600元/人/天;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人/天;
(3)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900-1500/人/天。
第五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评审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评审费标准如下:
类别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 |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标准的 60%执行。 |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标准的 50%执行。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不高于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第六条 咨询评审费的发放由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咨询评审费实行非现金发放。院办通过财务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经院经费一支笔签字批准后,将咨询费直接打入专家本人银行卡。
第八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咨询评审费,严禁以咨询评审费名义套取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