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院人文社科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承担的人文社科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社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育部项目”)等。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管理费、研究院管理费和课题组绩效。
(一)学校管理费占间接费用的10%,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相关活动开支。
(二)研究院管理费占间接费用的5%,由我院统筹用于组织本单位的学术讲座、项目申报与评审等科研相关活动开支及其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
(三)课题组绩效占间接费用的85%,仅用于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严禁非课题组成员参与绩效分配。对于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劳务费的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等),不再参与绩效分配。
第四条 间接费用占项目立项资金总额的比例,按具体类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具体类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间接费用按以下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间接费用对科研活动的激励作用和间接成本的补偿作用,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足额编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应在编制预算时列支外拨间接费用预算,按合同约定予以拨付。
第六条 以下几种情形不提扣间接费用:
1.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不得列支间接费用;
2.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未预算间接费用;
3.由外单位转入我校,原单位已全额提扣间接费用。
第七条 国家社科项目资金间接费用在首次拨款到账后足额提取,教育部项目资金间接费用按当年度到账占立项金额的比例提取。其他类别纵向项目资金间接费用根据到账资金方式参照国家社科项目或者教育部项目执行。
第八条 课题组绩效由研究院统一管理,单独建卡。
第九条 绩效分配方案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体现科研人员的贡献,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课题组绩效领取方案如下:
1.国家社科项目
在项目获准立项且项目首期资金到账后,课题组可领取不超过50%的项目绩效;项目通过结项验收,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之后,课题组可领取项目剩余全部绩效。
2.教育部项目
在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组可领取已到账资金不超过50%的项目绩效;项目通过结项验收,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之后,课题组可领取项目剩余全部绩效。
3.其他类别纵向项目
根据该类别项目的拨款方式,参照国家社科项目或者教育部项目领取绩效。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组内公示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课题申请书、立项证书、结项证书等),由院办财务人员审核后提交财务一支笔审批并公开,财务处根据研究院审批的绩效支出明细予以发放。
第十条 间接费用开支情况在院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等。
第十一条 在项目结项后,如有发现项目研究或项目成果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败坏学术风气的,学校有权追回已发绩效并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由于项目撤项发生已拨资金收回的,已领取绩效应予以退回,所得税由领取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对于间接费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厦门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研究院负责解释、发布补充意见和修订。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按该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办法》(2021年4月)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