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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3-05-2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科研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厦门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厦大财〔202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厦门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校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访问学者应当通过人事处认定。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项目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和《厦门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专家咨询与评审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当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在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预算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当与项目(课题)研究周期相符。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参照厦门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据实列支。对于数额明显高于厦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必须提供辅助证明材料,比如高级职称证或特殊行业资格证等。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劳务费根据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量据实发放;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属于退休人员返聘的,其聘用工资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人员当前工资与其退休工资差额。

第五条 项目(课题)组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有据可依。

第六条 科研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超过厦门市同类同级平均工资的,由研究院审批。

第七条 科研劳务费发放原则上由财务处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

第八条 科研劳务费计税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九条 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从项目(课题)就某一工作领取专家咨询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劳务费。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2021年4月30日)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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