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根据《厦门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厦大财〔2016〕73号)要求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在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预算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科研项目劳务费用于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等。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校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访问学者须通过人事处认定。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劳务费发放时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和发放对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六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须遵循市场规律,参照厦门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据实列支。对于数额明显高于厦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必须提供辅助证明材料,比如高级职称证或特殊行业资格证等。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劳务费根据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量据实发放,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3600元。
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属于退休人员返聘的,其聘用工资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人员当前工资与其退休工资差额。
第三章 流程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登陆财务处薪酬发放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并打印一份。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厦门大学经费报销单”及“学生薪酬发放表”上签字,报送学校财务处报账。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2017年2月)同时废止。
第十条 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享有最终解释权。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1年4月30日